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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1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17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5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6日、27日、28日、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VTK大家一起干,有钱一起赚”微信群,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转给其YEC货币共90单201000鱼(按照每个鱼为0.1元折算人民币20100元)转到其微信群内账号,被告人周某某返回人民币102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便将被害人杨某某踢出其群内,将剩下人民币9900元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书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7册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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