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07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顺城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间来到晋某某(已判决)经营的河南**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并成为**公司**。2017年间,吴某某(已判决)与晋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均已判决)约定,由吴某某负责可以人为操纵交易产品价格涨跌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挂牌若干茶叶交易品种,晋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负责招募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人员冒充身份诱骗客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吴某某方事先发来的挂牌交易产品走势信息反向指导客户投资使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百分比分配各方,吴某某一方得到10%至20%,晋某某、李某甲、孙某某一方得到10%至20%,代理公司得到60%至70%。为防止客户发觉被骗并报警,在客户亏损后,由吴某某一方再向客户提供成本较低的茶叶完成所谓的“实物交收”。
按照上述约定,晋某某、李某甲、孙某某于2017年6月开始,以晋某某经营的河南**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在网络上以“华北运营中心”的名义招募代理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河南**贸易有限公司**,亦作为“华北运营中心”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收吴某某一方事先提供的交易走势信息,再将该交易走势信息通过**公司客服人员李某乙、胡某某(均已判决)发给代理公司的客服人员。代理公司在事先知道交易走势信息的情况下,先让客户赚钱后取得信任,待客户大量投资后再反向指导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经审计自2017年9月至案发时,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等27人共计人民币2,622,07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同案犯晋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周向峰,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0032707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马栏镇周北村306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顺城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向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向峰于2016年间来到晋新闻(已判决)经营的河南恒珏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并成为该公司经理。2017年间,吴林伟(已判决)与晋新闻、李军涛、孙晓伟(均已判决)约定,由吴林伟负责可以人为操纵交易产品价格涨跌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挂牌若干茶叶交易品种,晋新闻、李军涛、孙晓伟负责招募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人员冒充身份诱骗客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吴林伟方事先发来的挂牌交易产品走势信息反向指导客户投资使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百分比分配各方,吴林伟一方得到10%至20%,晋新闻、李军涛、孙晓伟一方得到10%至20%,代理公司得到60%至70%。为防止客户发觉被骗并报警,在客户亏损后,由吴林伟一方再向客户提供成本较低的茶叶完成所谓的“实物交收”。
按照上述约定,晋新闻、李军涛、孙晓伟于2017年6月开始,以晋新闻经营的河南恒珏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在网络上以“华北运营中心”的名义招募代理公司。被告人周向峰作为河南恒珏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亦作为“华北运营中心”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收吴林伟一方事先提供的交易走势信息,再将该交易走势信息通过该公司客服人员李登辉、胡赢丹(均已判决)发给代理公司的客服人员。代理公司在事先知道交易走势信息的情况下,先让客户赚钱后取得信任,待客户大量投资后再反向指导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经审计自2017年9月至案发时,共骗取被害人张凤霞、潘阳等27人共计人民币2,622,070.00元。
被告人周向峰于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凤霞、潘阳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向峰、同案犯晋新闻、李军涛、孙晓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向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辉、王超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向峰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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