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认识教育系统领导骗取赵某甲的信任,后多次以帮助赵某甲女儿调动工作需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共计21.6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赵某乙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甲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起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祎
检察官助理:张丰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