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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88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二月份至六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淅川县盛湾镇某某村顶替村医,在未经村民同意、且明知没有村民在村门诊所看病拿药的情况下,操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平台骗取上级卫生部分拨付该村500余村民的“村级卫生门诊补贴”费用共计 83706元。在拨付49146元到周某某个人账户后,该行为被村民发现,剩余的34560元暂扣于盛湾镇卫生院账户上。周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某村诊所村级卫生所门诊补偿明细、盛湾镇卫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家庭账户申请补偿结算汇总统计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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