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区**村镇**村**路**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3月12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将不符合就学条件的学生安排进金华市**区**镇、**办事处等地公办学校的情况下,仍以安排入学为由向学生家长骗取钱财。现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骗取人民币36480元;向被害人董某某骗取人民币15000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只;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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