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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添加了在本市**镇工作的被害人胡某某为好友,继而添加了胡某某的微信。同年7月11日,周某某在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后,以其工地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某借钱,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胡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将1万元转给周某某。同年7月13日,周某某又编造同样理由向胡某某借款,胡某某再次将1万元转给周某某。得手后,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还贷等开销。同年7月17日,胡某某要求周某某还钱时,周某某将胡某某的微信拉黑后失去联系。经侦查,2020年8月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抓获周某某,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12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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