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沙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购买账号的名义与通过“交易猫”平台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被害人联系,后假意达成购买意向并发送虚假链接,同时冒充平台客服要求被害人通过链接支付安全险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分别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564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6999.99元、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8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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