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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专科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区**路**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之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在做凤庆县碧桂园做215平方米装修的事实,并于2019年1月4日和方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装修合同,以需要交纳装修保证金和吊牌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方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方某某先后50余次用微信转给了周某某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以周某某以招标碧桂园房屋精装修为由,让被害人龚某某交纳保证金,被害人龚某某按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1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5、6月份的时候,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方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自称是凤庆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将涉及碧桂园建设中的石材业务包给杨某某。后周某某要求杨某某交纳保证金,还将“碧桂园集团云南区域凤庆碧桂园石材招标通知书”给了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按周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10000元人民币。

4、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蒋某某通过方某某介绍认识在凤庆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任职的被告人周某某,后周某某以让蒋某某进入凤庆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装修,并跟蒋某某签订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要求蒋某某交纳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等,被害人蒋某某先后分为7次用微信上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合计3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龚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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