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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有一辆奔驰GL***0轿车要出售,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车行办公室内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35万元到周某某账户。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将所骗车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网络赌博挥霍。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以上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购车款22.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20年5月4日公安人员在昆明**客运站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2.证人罗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苏某某、曹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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