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社会上口罩紧缺、群众急于求购的心理,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名:周某某,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工厂直发 今天下单马上发货”等虚假出售口罩的消息。通过周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得知此消息的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名“**”)与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购买口罩。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向被害人陈某某承诺“今天下单今天发货”并收取了陈某某微信转账的购买1000个口罩的货款3300元后立即拉黑了陈某某的微信“**”,并将赃款用于其他用途。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2月29日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破案后,周某某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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