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53岁,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孙某某、邢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区附近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到北京**有限公司上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邢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4万余元,后被抓获。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孙某某、邢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兆光
2019年6月13日
附注:1、被告人周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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