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可以处理网约车违章扣分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陈妍在南京市江宁区向其转账人民币3240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邓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桂花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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