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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号,成都**实验厂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0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本院批准,同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购买废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798万元、4.084万元,后用于还债、个人消费和赌博。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将价值7.68万元的一车废铁运送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由王某某经营的蒲江县大塘镇“四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加工,后周某某陆续向王某某借了共计9万元,并在王某某催债时,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货物抵债。

2020年4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运送两货车废铁到“大邑县成都**实验厂有限公司”出售,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中一车价值10.5万元的废铁评价单上的收款人姓名和账户信息更改为杨某甲以其女儿杨某乙的名字登记的账户信息。被害人王某某当场发现后,周某某谎称笔误不好更改,后期会将货款转回。而后周某某联系杨某甲称有一笔货款转到杨某乙的账户,杨某甲将货款转入周某某指定的账户。王某某多次催促货款,周某某都以公司没有打款为由予以搪塞,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个人消费和赌博。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有两车废铁想通过被害人刘某某在成都市大邑县“成都**实验厂有限公司”的账户出售,承诺每吨给予20元的利润,然后以买货钱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5万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个人消费和赌博。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购买货物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个人消费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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