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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川兴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川兴派出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长期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WR****的荣威RX5越野汽车(车主是练某某),采取“买短跑长”、偷换通行卡、使用变号帖改车牌号、从施工临时路口下站等手段,从事从西昌至成都往返的非法客运活动,赚取非法利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00趟次,金额共计37449元。其中: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川WX****汽车共计偷逃过路费55趟次,小计金额16955元。用变号贴将川WR****改为川WX****汽车偷逃过路费29趟次,小计金额14345元,总计金额31300元,造成高速公路计费卡损失2040元。2019年7月24日至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用车牌号为川WX****的汽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6趟次,小计金额3749元,高速公路计费卡损失 360元,合计金额4109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分两次向攀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站缴清共计37449元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37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且退清全部赃款,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克彬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及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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