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1,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526241995********,壮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广西省平果县人,现住广西省平果县**镇**村**屯**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按照上线的安排和分工,将骗取的被害人钱款在ATM机上取现。2019年10月31日,被害人刘某乙被人以冒充熟人的方式骗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币种下同),并将现金20000元转到被告人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卡号为62170031100********)。被告人周某某按照上线的安排,持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工商银行ATM机分四次取现,共取出现金197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过程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试听资料;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振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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