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二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德州市陵城区**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因口罩等防护用品紧缺觉得有利可图,便在没有真实、可靠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发布有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虚假消息,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55000元,收款后周某某随即提现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其中,被害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2月17日分四笔向被告人周某某转账22000元用于购买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期间,周某某将网站搜索视频发给朱某某,并采取假意寄快递并随后追回的方式骗取朱某某信任;被害人崔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向周某某转账5000元,后周某某谎称其已没有货,并以推荐其他卖家的名义将其女儿周某甲微信推送给崔某某,随后周某某使用周某甲微信共收取崔某某28000元防护口罩货款后将其拉黑。
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录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事实,诈骗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行为并用于赌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玉宙
检察官助理:吴美玲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补充材料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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