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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周明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里**号**号,无业。2010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明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周明辉,后以处对象及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找银行正式工作为由,在太原市小店区**绿洲**区**门**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将其的三张信用卡交给被告人周明辉从其卡中刷卡套现,后被告人周明辉一直向被害人张某某以找工作需要钱的借口要钱,陆续以给现金、网银转账、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张帆143****。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明辉自称以“陈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周某乙在网上认识后二人开始交往。期间,被告人周明辉以本人身份证丢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刷卡套现,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乙155332余元人民币,周某乙在还款过程中,共计有9433元的滞纳金和利息,合计总金额1647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明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辉虚构事实、隐瞒真实,诈骗数额共计30853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明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明辉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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