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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至21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虚假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体温枪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4500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铜陵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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