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慌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梁某某办理贷款,并慌称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保证金等多次诈骗许徐某某共计13800元。
二、2020年2月17日11时,被告人周某某慌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许徐某某办理贷款,后与许徐某某相约至本市东城**工业区**路**药业公司门口会面。周某某慌称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保证金等多次诈骗许徐某某共计约264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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