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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客户在防疫期间急购额温枪之机,在网上发布出售额温枪现货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信任,于2020年2月14日、2月15日期间,以每只额温枪人民币350元的单价,分两次收取被害人龚某某货款及订金共人民币55000元;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龚某某寄出光碟冒充额温枪并将快递单据照片发给被害人龚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月18日将此快递拦截),被害人龚某某见状分别于2月17日、2月23日再以每只额温枪人民币350元的单价,向被告人周某某付订金人民币35000元、13500元,被告人周某某收到上述货款及订金后,即时转入其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归还其欠款及赌债。后经被害人龚某某催促,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至3月3日,分三次退回被害人龚某某共人民币43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的信任后,于2020年2月29日,以每只额温枪人民币400元的单价,收取被害人白某某货款人民币40000元;3月1日,被害人白某某在收到被告人周某某以地瓜等物品冒充额温枪快递单据照片后,再以人民币390元的单价,向被告人周某某分四次付款共人民币101400元订购260只额温枪;后经被害人白某某催促,被告人周某某于3月4日,向被害人寄出100只额温枪并退款23400元。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部分货款转入LV香港代购账户充值用于归还其欠款及赌债。

2020年3月5日,民警于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180号城市便捷酒店8620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额温枪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429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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