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老圩内**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其弟周某甲(已起诉)与被害人周某武取得电话联系,谎称能帮忙把被害人的侄子周某满从公安局保释出来。随后,二人以搞关系、派出所作担保为由,先后三次驾车去到被害人周某武及其儿子周某泰家中骗取周某武现金人民币230万元、骗取被害人儿子周某泰于2017年10月1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工商银行转账人民币70万元至被告人周某某账户、骗取被害人女儿周某萍于2017年12月4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交通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元至周某甲账户。2018年4月,被害人周某武得知其侄子周某满被判刑后,多次向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追讨钱财,二人拒不退还。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碧桂园二期**栋****房内将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短信截图、手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清单、借条等书证;
3.证人周某泰、周某萍、吴某华等18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武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晶晶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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