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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通过郑某某认识被害人肖某某后,化名周某乙,声称自己经营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收益很好。在这过程中,周某甲向肖某某借款300万元说用于有房产证抵押的资金过桥业务,一个月后准时连本带息归还了肖某某,彻底取得了肖某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周某甲让肖某某筹集资金投入***公司,用于做有房地产抵押的资金过桥业务,赚取利息。自2014年10月至12月,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及朋友账户向周某甲个人账户及***公司财务赵某甲账户转款700余万元。2015年2月份,由于没有按时收到约定的利息和回款,肖某某就向周某甲询问资金过桥业务的开展情况,周某甲出示三份假的借款合同,并出示三份假房产证声称是借款人的抵押。2015年6月,周某甲在郑某某的见证下就欠肖某某本金565万出具欠条。之后,周某甲中断与被害人肖某某的联系后潜逃。经对周某甲平安银行珠海拱北支行账户流水进行梳理,未发现周某甲对其所称的借款人周某丙、陈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等有大额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款合同、承诺书、股权确认书、假房产证、假的三份借款合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相关银行流水、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赵某乙、叶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勇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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