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族**县,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办案限期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宾阳县、平果县、南丹县、隆安县等地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唐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等人,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周某某以虚构做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需要购买材料、工地出现伤人、死亡事故需要赔偿家属、工程验收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杨某甲、杨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唐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等被害人钱某某共计人民币909234.27元,其中杨某甲被骗387645元、杨某乙被骗130677.77元、韦某甲被骗89248元、韦某乙被骗60000元、韦某丙被骗49150元、唐某某被骗106827.5元、陈某某被骗55786元、覃某某被骗29900元,周某某将被害人钱某某用于归还个人网贷贷款、租住房、租车等个人消费支出。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认了以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唐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武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