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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 四川省简阳市******组,现住址:同上。2018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杨某某,女,31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陌陌等方式故意结识被害人杨某某,以在互联网上买彩票可以赚钱为由,与饶某某(另案处理)、“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引诱杨某某买卖“香蕉计划”平台彩票。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饶某某、“老某某”等人采取操纵平台上下分、发送虚假中奖截图和让杨某某先赢后输等方式,先后骗取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成都军区总医院的杨某某共计人民币约36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杰

2020年2月13日

书记员:何媛媛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涉案财物已冻结36万余元,冻结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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