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商场负一楼**超市购物时,发现使用余额不足的支付宝账户在自助收费机支付时,在支付未成功情况下,自助收费机仍能出具商品小票。周某某为贪图便宜,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3月19日,多次使用上述方式在该超市“选购”商品。超市工作人员看到周某某有商品小票,以为其已支付成功,周某某得以顺利将商品带走。经统计,周某某骗取的商品共计价值22776元。
2019年4月15日,民警在周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其后,周某某的亲属家人代为退赃,并取得超市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某的犯罪数额、坦白、退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阮毅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48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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