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村**号,捕前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室。2010年12月1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上网追逃,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滨海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邓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谎称能找人将被害人邓某乙的父亲邓某甲免于羁押,并于次日以向他人送礼为由骗取邓某乙现金五十万元。周某某将其中三十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剩余部分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8月9日,周某某通过唐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声称能够将人免于羁押,周某某同意支付前期费用二十万元。周某某向邓某乙谎称将人免于羁押还需要三十万元,邓某乙同意并银行转账给周某某。钱到账后,周某某向邓某乙表示一二日内邓某甲便可从看守所释放,随即将其中十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剩余二十万元通过唐某某转账给李某某。2018年9月,邓某乙见邓某甲并未被释放,便向周某某要求返还八十万元。周某某向唐某某追要二十万元,后李某某抵押给周某某一部车,唐某某替李某某返还周某某约十万元,上述财物周某某均未返还邓某乙,而是归其个人使用。直至2018年12月19日,杜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兴隆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一直羁押在承德市兴隆县看守所。邓某乙多次向周某某催要返还八十万元未果后表示要报警,2019年8月12日,周某某返还邓某乙六万五千元并表示一周内返还剩余部分,之后便断绝与邓某乙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六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存良
检察官助理:李国银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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