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骗取钱财,注册了微信“A,**助考”并流窜到新乡市区的**医院等地寻找目标,以自己能够提供作弊工具传递答案,保证护士们的考试能过为名,收取被害人每人费用1500元。护士职称考试时,交钱的被害人发现联系不上周某某。
被骗的护士目前18人,现被告人已经给10人退赃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称自己没有能力提供答案可以让护士们过职称考试。对自己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前科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龚某某、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田某某、李某丁、王某丙、潘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朱某某辨认笔录,张某甲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芳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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