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子君欣景花园小区永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谎称自己可以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朱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7500元。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谎称自己可以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刘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1088元。
3、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谎称自己可以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张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元。
4、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谎称自己可以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郑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谎称自己可以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马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3620元。
6、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谎称自己可以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谢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2100元。
以上六起诈骗事实,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3808元,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所得已被挥霍。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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