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79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服刑期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4 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于1993年10月7日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教养;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某日,被害人孔某某至本市海陵区天达佳园北门附近欲租赁天达佳园**号门面房,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该门面房已被其租赁并可转租给被害人孔某某。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收取租金、物业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孔某某计人民币16408元。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收取装修押金的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涉案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运帷
检察官助理:郭亚楠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81595****)。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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