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诈骗组织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最终分得290万”等由头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衣服、买早饭、生病、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下而上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由寝室长(即主任)负责教授、督促业务员实施诈骗及管理日常生活。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加入该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2678.81元,骗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1057元,共计骗得人民币3735.81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手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伍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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