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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为定州市**镇**村陈某甲子女办理上学读书为由骗取陈某甲10448元。2.2018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为定州市**镇**村王某某子女办理上学读书为由骗取王某某9748元。3.2018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为定州市**镇**村陈某乙子女办理上学读书、借款为由骗取陈某乙12353元。

上述被告人周某某共计骗取陈某甲等三人共计32549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陈某甲等人多次催要下,退赔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靳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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