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唐某某代卖二手车等为由,在正定县**村**小区骗走唐某某冀A*****号轿车一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8731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俊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