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半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自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派出所队长,以低价出售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花钱取出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安排人员进入派出所工作等理由,诈骗10名被害人钱财,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大厦附近,向被害人卢某某谎称自己是派出所陈队长,可以低价出售被查扣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信以为真并交付现金人民币13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卢某某带至宝安区**市场大门附近谎称去派出所取车后消失。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路**路口附近,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光明派出所吴队长,可以低价出售被查扣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信以为真并交付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光明大街**路口附近时谎称前去取车后消失。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地铁站附近,向 被害人赵某甲谎称自己是上南派出所刘队长,要低价处理一批被查扣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赵某甲信以为真并交付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赵某甲带至**市场谎称去取车后消失。
4、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小学附近,向被害人董某某谎称自己是上南派出所刘队长,要低价处理一批被查扣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董某某信以为真。之后,被害人董某某到上南派出所附近向被告人周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去取车后消失。
5、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公司附近,向被害人邓某某谎称自己是公明派出所专门负责扣车的工作人员,可以低价出售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邓某某信以为真并交付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带至**谎称前去取车后消失。
6、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百货附近,向被害人赵某乙谎称自己是公明派出所工作人员,低价出售一台被扣押的台铃电动车,被害人赵某乙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周某某以老婆做生意需要零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现金零钱1000元,又收取被害人赵某乙用于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带被害人赵某乙前往公明派出所路上谎称有事在**路口附近消失。
7、2020年3月8号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镇**小区附近,向被害人胡某某谎称自己是长安镇治安队陈队长,可以低价出售被扣押的电动车,被害人信以为真。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通知被害人胡某某取车。3月15日,被害人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社区**路向被告人周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3000元购买2辆电动车,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塘下涌治安队附近谎称去提车后消失。
8、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附近,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是松岗派出所陈队,可以低价将其之前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取出,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二人约定在**批发部门见面交易。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乘车时又向被害人蒋某某谎称自己是松岗派出所执法大队大队长,可以低价出售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蒋某某信以为真。被害人蒋某某载被告人周某某到**批发部门口后,见到被害人陈某某。随后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周某某交付现金1600元、1500元,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去派出所取车后消失。
9、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附近,向唐某乙谎称自己是上南派出所伏击队队长刘某某,可以花钱安排唐某乙的亲戚唐某乙进入派出所工作,唐某乙信以为真并告知唐某乙。被告人周某某向唐某乙表示需要收钱疏通关系才能安排其进入派出所工作,被害人唐某乙信以为真并将包成两个红包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交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场谎称去取东西后消失。
被告人周某某共骗取10名被害人共计现金人民币19200元。骗取钱款后,周某某即刻关闭手机逃离现场,使被害人无法联系。后被害人报案,2020年4月1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镇**号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案卷卷宗,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董某某、邓某某、赵某乙、胡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莉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散页15页。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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