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楼**层**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石夏北一街****家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害人朱某某(福田区**村**栋**室便利店老板),此后多次通过微信向朱某某购买物品,询问酒的价格。2019年6月5日13时许,周某某向朱某某购买6瓶飞天茅台酒、1瓶3L X0轩尼诗、2瓶1.4L XO轩尼诗酒,并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一张假的19280元人民币转账截图(收款人为朱某某),表示已经付款。朱某某信以为真,将酒邮寄给周某某。周某某收到货后,当日16时许又以相同的手法(13080元人民币转账截图),骗取朱某某6瓶飞天茅台酒。当日晚上,朱某某询问周某某为何货款未到帐,周某某辩称银行卡出了问题。2019年6月6日,周某某再次使用相同手法(**银行58300元人民币付款转账截图)骗取朱某某的信任,于当日自行开车来到朱某某的便利店取走12瓶飞天茅台酒。事发后,在朱某某的催促下,周某某找各种理由,前后多次使用假的银行转账截图(6月6日发了一张中国**银行58300元的转账截图和一张**银行30000元的转账截图,6月11日发了一张中国**银行35800元的转账截图)欺骗朱某某。6月11日,周某某转账5000元人民币货款给朱某某。6月13日,周某某以陈某某的身份,以买香槟酒的方式使用一张假的**银行转账截图(100100元人民币)意图再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
2019年6月9日,被害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7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剩余货款532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朱某某,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手提电话通话记录,涉案银行账户资料,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截图,收条、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供参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货地点监控视频、微信账户相关资料、现场勘查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金额、后果等,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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