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街 **号**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经裁定减刑一年,于200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从朋友胡某某(系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借来的一辆粤B9A****丰田锐志车(该车的所有人为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恒二手车行内,向车行老板即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该辆丰田锐志车为自己所有,并和冯某某商谈抵押车、买卖车事宜。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周某某将该丰田锐志车以1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同日冯某某先行支付了60000元人民币购车款给周某某。后被害人冯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人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同年6月6日17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将被告人周某某扭送到布吉派出所。同年6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亲友退还3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车辆转让协议、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2003)白中刑一终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20年8月7日证人胡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的讯问笔录一份、被告人周某某对《汽车租赁自驾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的签名确认,以上材料共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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