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在缘多多交友APP手机软件上与被害人尚某某相识。而后,周某某以跟尚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为由,通过腾讯QQ软件添加受害人尚某某QQ,再向其推荐拼多多“商家春节福卡活动”,周某某以可以赚钱为由,让尚某某扫码转账,待尚某某扫码支付现金后,周某某将尚某某QQ拉黑,骗取受害人尚某某4000元钱。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尚某某与周某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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