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资金拮据,遂捏造白银市平川区**矿有招工机会的事实,谎称其能通过该矿丁矿长帮刘某某办理工作,但需费用3万元。2020年7月13日,其以给丁矿长送钱为由,在平川区**路**花园骗取刘某某及刘某某小姨许某某2万元现金后存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2020年7月16日,许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再次转账1万元,所得3万元周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周某某家属向许某某赔偿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燕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34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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