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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吴某甲合伙经营广告业务。在经营广告业务期间,被告人周某为还赌债产生了以虚构广告业务项目骗取被害人吴某甲钱款的想法。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开展广告项目需要垫付材料费等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共计25.82万元。另外,被告人周某为使被害人吴某甲相信其确实有拉到广告业务,使用名为“黑白灰”的微信号冒充尤溪县坂面镇党委组织委员周某乙与被害人吴某甲聊天,并且以孩子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共计人民币0.67万元。被告人周某将所骗钱款人民币26.49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

2.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投资广告项目缺少资金以及帮助被害人吴某甲还网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父亲即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共计2万元,并将所骗钱款人民币2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聊天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黄某甲、周某乙、王某某、苏某某、黄某乙、张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8.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

检察员:肖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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