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5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座****室(户籍地: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9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某某恋爱交往期间,以店铺进货、手术看病、父母还账、索要彩礼、亲人看病、购买手机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1254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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