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8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新人民币67200元。
2.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125元。
4.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000元。
7.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000元。
8.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1600元。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叶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田某某、蒋某某、冯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13592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检察官助理:喻玺
2020年6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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