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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毕节市七星关区扶贫办、草地中心制定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乡等部分乡镇村民可以申请养羊项目补助,被告人周某某(系**乡村民)到**乡政府咨询了解该项目,得知该项目需要一个养羊大户带领四个小户,先垫付资金修建圈舍并把羊养起来,验收通过后就可以获得项目扶贫款,周某某便找到同村的王某某、石某某、石某甲、周某甲等四人商量,由四人提供各自的银行存折及身份证件给周某某,周某某负责养羊项目,获利后给四人提成。同年9月,周某某利用自己早年已经修好的圈舍,在实际未养羊的情况下,从养羊户顾某某、顾某甲、顾某乙等3人处租借八十余只羊,制造自己实际养羊的假象,通过了政府的验收工作。同年9月至10月,政府分别向王某某、石某甲等五人账户各打款11000元,五户共计55000元,该项目款全部被周某某领取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毕节市七星关区2013年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清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1月17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853****、1839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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