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00000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曾某某急需口罩的信息后,虚构其母亲是花溪职工医院工作人员、能拿到医用口罩的事实,并制作虚假微信聊天记录骗取曾某某信任,后双方约定以1万元价格交易1万只医用口罩。
2020年1月27日-28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以定金、尾款、运费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曾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520元,在收取上述款项后,被告人周某某停止与曾某某联系并将诈骗所得的10520元赃款用于挥霍赌博。
2020年2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提取笔录、照片。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涉案手机1部、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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