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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0********,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大足区**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14日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不参加科目考试就能拿到C1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8000元。同月19日,周某某为了取得彭某某的信任,在微信上找“AAA妖哥办证15123077774”,以200元为彭某某购买了一本C1临时驾驶证;2020年1月6日,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以22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本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一级证书。经鉴定,C1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一级证书均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一级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诈骗老年人,酌定从重处罚;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电话:177********)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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