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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110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     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花园**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抖音、微信       朋友圈发布可以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毛某某的口罩款4350元。

(二)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抖音、微信       朋友圈发布可以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    被害人殷某某的口罩款540元。

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花园****单元**-**其家中被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   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    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重庆市万盛区**镇

**花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85808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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