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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7年7月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和徐某甲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人采用伪造虚假合同的方式,以履行苗木合同需要垫资为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以及徐某甲的妹妹徐某乙钱款共计99000元,用于购买彩票、赌博以及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害人徐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彭某某、第某某、沈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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