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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之间,周某某以小孩得白血病需要救治、女儿病死需要安葬等借口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诈骗。梁某某先后不断通过微信(hsy161****)向周某某的微信(azs1866423****、azs672****)转账,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68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璇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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