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1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刘某某800元。

2.2019 年6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长春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陈某某1100元。

3.2019 年5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北京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张某某1100元。

4、2019 年6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长春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周某甲1100元。

5. 2019 年4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朱某某920元。

6.2019 年4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至长春线路司机, 需缴纳考试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宋某某160元。

7.2019 年4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金某某800元。

8.2019 年4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王某某1140 元。

9. 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张某乙920 元。

1O.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赵某某920 元。

11. 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张某丙160元。

12.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转沈阳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张某丁800元。

13.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宋某甲800 元。

14.2019 年4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周某丙920 元。

15. 2019 年3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哈尔滨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赵某丙920 元。

16.2019 年4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宝清至长春线路司机, 需缴纳考试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孙某乙280 元。

17.2019 年5 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招聘黑龙江省龙运公司长途线路司机, 需缴纳上岗证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受害人王某丙800 元。

经侦查,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微信截图、龙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丁、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清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海全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