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无资金周转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谎称可以出售苹果手机。在被害人通过小红书APP、微信圈、朋友推荐等方式加周某某为微信好友并按照约定金额付款后,周某某以各种理由不发手机。为拖延时间、应付被害人的催促,周某某还托人给多名被害人寄耳机壳并谎称发错了货,以此手段先后骗取了雷某某(南京**大学**校区学生)钱款5892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邰某某3840元、严某某4919元、程某某3595元、李某甲3841元、冼某某4650元、李某乙(未成年人)4560元、黄某某3141元、余某某4661元、翟某某4761元、李某丙5650元、林某某2112元、汪某某(未成年人)4561元、陈某某3151元、庞某某3819元,共计63153元。
2020年3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现已退出1.8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邰某某、严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冼某某、李某乙、黄某某、余某某、翟某某、李某丙、林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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