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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221977********,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101户,现住江苏省灌南县**庄**村**栋**单元101户,无业。2018年2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7月28日以涉嫌诈骗罪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7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位于青岛开发区嘉陵江西路214栋3单元的一处房产通过鑫驰不动产房屋中介卖于杜某某后收取购房定金15万元,后经鉴定其放在房屋中介的房产证系伪造。

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从青岛开发区龙顺达汽车租赁行租赁大众宝来轿车一辆。2012年5月23日,为偿还赌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以7万元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后租赁行报警后将车从王某某处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5、视听资料;6、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香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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