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吴某某在深圳市**科技做兼职,急于将该公司产品通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2019年9月底,吴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期间,周某某虚构其与**科技公司开发部赵某某关系好,可以帮吴某某把产品推荐到**科技公司的电商平台销售的,随后,周某某假扮**科技公司的赵某某只通过微信文字聊天的方式与吴某某联系,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索要50000元好处费。2019年11月22日,吴某某将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周某某收到该笔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人后,伪造了赵某某的收据。同年11月25日,吴某某将剩余的2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后周某某假扮的赵某某将吴某某的微信拉黑。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去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雁田派出所归案,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姚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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